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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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000125081C/2020-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防办〔2019〕1号
主    题 :
人防\人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修改和废止依据:
该文件已过有效期

各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一网通”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一网通”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监督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监督管理行为,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津政发〔2018〕22号)和《天津市人防办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津防办〔2018〕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优化城市营商环境,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建立高效的联合协同工作机制,各责任主体依据职责分工,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确保防空地下室规划目标和建设质量的落实。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及相关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区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对防空地下室进行质量监督。

市人防主管部门对各区人防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监管内容

监管包括储备项目监管、设计方案监管、施工图联合审查监管、质量监督监管、联合验收监管和维护管理监管六个环节的内容。

(一)储备项目监管

对“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管理平台推送的项目,在规定时间,按照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反馈意见。

(二)设计方案监管

对各建设项目落实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进行核定,并确定工程位置、工程布局、实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用途和易地建设费收取、减免等内容,人防主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

(三)施工图联合审查监管

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和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情况。

(四)质量监督监管

按照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否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联合验收监管

对防空地下室人防防护设施验收、“多测合一”等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现场勘验。

(六)维护管理监管

对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进行备案,办理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手续,对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进行监管。

第六条 监管方式和责任主体。

(一)日常监管

1.储备项目监管。区人防主管部门对辖区每个建设项目,依据“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管理平台要求,提出、反馈人防建设要求和意见。

2.设计方案监管。按照项目立项来源,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向征询部门回复,市人防主管部门同时把意见推送至项目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完成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工作。

3.施工图联合审查监管。区人防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进入天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的所有项目,依据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向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反馈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4.质量监督监管。区人防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多测合一”、参加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

5.联合验收监管。区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人防防护设施验收、“多测合一”等文件资料进行核查。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现场勘验,参加联合验收。

6.维护管理监管。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辖区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备案手续,办理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手续,对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定期抽查

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储备项目监管、设计方案监管、施工图联合审查监管、质量监督监管、联合验收监管和维护管理监管等环节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抽查结果,在全市人防系统内予以通报。

第七条 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合惩戒机制。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和《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落实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的。

2.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或者修建少于规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标准和结构布局建设的、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单位

设计、监理、检测、联合审图、防护设备生产和平时使用等单位应当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综合管理平台、天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按规定要求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及时共享。

第九条 为沟通社会监督的渠道,广泛收集社会公众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监督过程中的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在市区两级人防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设立投诉举报监督信箱、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网址:http://rmfk.tj.gov.cn,电话号码:022-23306307。

第十条 市级人防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责任主体反馈,并责令整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监督工作中,工作人员在监管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