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解读材料
第一条 目的
第二条 工作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及围绕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的责任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按照“同级同权”的原则,防空地下室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监管内容。储备项目监管、设计方案监管、施工图联合审查监管和联合验收监管五个环节的内容,分别对应《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工作。质量监督监管为施工阶段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开展的建设质量监督。维护管理监管为竣工验收后经平时使用备案后对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和监管。
第六条 监管方式和责任主体。
(一)检查方式。防空地下室建设属于日常性工作,在储备项目监管、设计方案监管、施工图联合审查监管、联合验收监管和维护管理监管各个环节的工作,均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度展开,因此检查方式就是日常监管、即来即办、常态化监管。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任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天津市人防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津防办〔2018〕55号)等规定,按照同级同权的原则,各区人防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储备项目监管由区人防主管部门对辖区每个项目,依据“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管理平台要求,提出、反馈人防建设要求和意见。设计方案按照项目立项来源,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向征询部门回复,市人防主管部门同时把意见推送至项目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完成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工作。施工图联合审查由区人防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进入天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的所有项目,依据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向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反馈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质量监督由区人防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多测合一”、参加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联合验收由区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人防防护设施验收、“多测合一”等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区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现场勘验,参加联合验收。维护管理监管由各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 违法行为查处。
(一)对建设单位。本办法主要针对取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内容从原许可的开始到竣工验收结束。因此本阶段主要针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管,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企〔2018〕29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其他责任主体。设计、监理、检测、联合审图和防护设备生产、平时使用等责任单位,分别遵守各自行业管理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按照其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信息共享
第九条 举报投诉
第十条 对监管的监督第十一条 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