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以下简称《认定通知》)要求,规范我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结合天津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资质认定
(一)资质认定分工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建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专家委员会,并协助市市场监管委健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派出观察员参加资质认定首次、扩项、变更评审等工作。
(二)资质认定要求
市市场监管委依据《管理办法》和《认定通知》相关要求开展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工作。
1.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应当从事建筑工程领域检测工作,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并能证实运行持续有效。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专业内容为《认定通知》中“检测范围”所包括的全部11项内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认定通知》要求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一)”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二)”所涉及全部产品、项目/参数的检测能力,同时应具备与检测能力相匹配的标准、规范和人防防护设备加工图集,详见附件1。
3.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实现信息化。
4.市市场监管委组织评审,市人防办观察员全程参加评审活动,并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观察员确认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交评审组,作为出具评审结论的重要依据,另一份留存市人防办。
(三)告知性备案
通过国家和本市资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应向市人防办进行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监督指导。
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备案表;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人防工程检测能力证书附表(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存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3.企业法人委托书;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存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及专业检测人员名单;
6.保密资质(涉密人防工程检测需要,原件核对后退回,留存加盖公章复印件1)。
备案采取告知承诺制,具体按《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共服务告知承诺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备案>》(附件2)执行。
市人防办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天津人防政务网上公布企业信息。
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检测内容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的内容为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具体检测内容和程序另行规定。
三、从业要求
(一)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并可根据国家人防办委托,承担防护设备检测技术纠纷仲裁、防护设备质量抽检等任务。经市市场监管委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
(二)防护设备检测工作不得分包,检测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保密资质。
(三)本《通知》颁布前通过资质认定的本市人防检测机构,应尽快进行扩项评审,未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不能继续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业务。
四、联合监管
市市场监管委和市人防办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日常监管工作。同时双方应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定期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及其检测结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2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11日废止。
附件: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二)
2.《天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共服务告知承诺书<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备案>》
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联系人:市人防办 贺申 24698751转
市市场监管委 王健 2718209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