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天津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天津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的重要意义
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人防专用设备,是实现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确保人员生命安全的关键配置。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管理,是保障防护设备质量和人防工程建设过程、竣工验收有效监管的重要举措。2009年国家人防办颁布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各地人防办依此行业标准深入开展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改变了以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验收仅靠人为观察的监督方式,以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作为质量合格的重要依据,使防护设备质量评判更加科学、公正、公平。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检测范围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包括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具体包括以下11项。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密闭、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战时通风设备,主要包括油网滤尘器、过滤吸收器、风机、防护密闭段通风管道和各类阀门;
(八)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应包含的防护设备,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九)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检测;
(十)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构件性能检测;
(十一)战时通风系统的风量和气密性检测。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依据和要求
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可在全国开展检测业务,并可根据国家人防办委托,承担防护设备检测技术纠纷仲裁、防护设备质量抽检等任务。经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和本通知,对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检测机构可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等相关要求,做好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准备工作。
四、如何申请办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
申请资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