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国动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相关要求,确保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切实提升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保障人防工程战备效能,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等文件及规范要求,现就加强我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全生命周期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控制
(一)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生产企业管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规范生产过程管理,健全自检流程和自检能力。
生产企业应落实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并留存原材料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文件。在防护门类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出厂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全数检测,检测参数应覆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出厂生产质量主要检测目录》(附件1)内容并结合产品实际确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钢筋混凝土门和钢结构门的半成品的生产工艺及材料规格的符合性情况进行观感检验,留存半成品的影像资料(半成品指钢筋混凝土门钢骨架焊接已完成且在混凝土浇筑前;钢结构门钢骨架、外面板焊接已完成且内面板塞焊孔已开但未焊接前),观感检验应覆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验目录》(附件2)内容并结合产品实际确定。防护设备进入人防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提供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
生产企业应在防护设备显著位置设置铭牌,标出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生产时间、联系方式、设备编码和能够显示前述内容的二维码,铭牌设置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9.2执行,并符合GB/T13306-2011的有关规定。
具有自检能力的生产企业,可以在防护设备出厂前自行组织检验检测,自检企业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能力认定。
(二)加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要求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对防护设备半成品的观感检验和检测结果负责,出具客观公正的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实行人防防护设备目录管理。本市各生产企业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防护门类)通用技术要求》,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确定的防护设备进行生产,生产的新型防护设备在出厂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首批生产的新型防护设备进行型式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异地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的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的检测报告中应包含附件1、附件2、附件3的检测参数。
(四)推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线上管理。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安装防护设备的生产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在承揽2025年1月1日后获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时,须接入“国家防护设备服务系统平台”,按要求对每个人防工程使用的防护设备相关信息和检测相关信息进行录入,统一赋码,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二、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人防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对防护设备质量承担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对人防工程质量的检验检测承担责任。
(二)落实防护设备进场检查要求。负责安装防护设备的单位和监理单位在防护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开展进场检查工作,核查防护设备产品、构配件等出厂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铭牌等,做好现场检查登记并留档备查。现场检查不合格的防护设备,不得安装,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验。
(三)加强竣工验收前检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检测参数需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主要检测目录》(附件3)内容并结合产品实际确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四)落实售后维保制度。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维护保修制度,对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单位的后期维护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三、加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维护管理监管
(一)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管。区国动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有生产场地的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安装情况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关区国动办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拟给予撤销《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处罚的,区国动办将处罚意见提交市国动办,本市生产企业由市国动办将处罚意见提交国家人防办,异地生产企业由市国动办将处罚意见提交企业生产地省级国动办,待国家人防办撤销证书后,由区国动办完成处罚程序。
区国动办应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企业生产地国动办,同时报送市国动办。本市生产企业的处罚结果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区国动办通报企业生产地区国动办;异地生产企业的处罚结果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区国动办报送市国动办,市国动办将处罚结果通报企业生产地省级国动办。
市国动办负责全市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定期对本市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和处置意见移交所属区国动办,由区国动办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罚。
(二)防护设备维护管理监管。区国动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防护设备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巡查,巡检信息录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服务平台。区国动办依据人民防空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
市国动办负责全市已投入使用的防护设备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管工作,定期组织抽查,抽查结果根据工程所在地移交所属区国动办,由区国动办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
(三)营商环境保障。严格落实统一开放的市场要求,依法取得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企业,均可在我市从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对于进入我市的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各区国动办应当加强主动服务,加强政策标准的宣传和指引,及时答复企业咨询。
附件:1.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出厂生产质量主要检测目录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验目录
3.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主要检测目录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