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动办关于重新公布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国动办、市国动办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动办规〔2024〕1号)因存在立法技术问题,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修改后的文件重新公布。
2024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国动办、市国动办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已经市国动办修订,现重新颁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
2024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事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且用于战时防空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第四条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的管理。负责市国动办直管人民防空工程和跨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区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事前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附表1,表格可由政务网站下载或在国防动员办公室领取);
2.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核对后原件退回);
3.使用人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手续应提供投资者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投资者自用的除外。无法找到投资者的人防工程,由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无法找到投资者的证明资料或承诺书,可不提供投资者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
提交材料时,双方应填写《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材料收发清单》(附表2)。
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对使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备案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视情现场勘查人防工程现状,符合要求的由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在《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附表3)中填写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所有备案资料归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档案。
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发给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有效证明。
颁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时,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可向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时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提示书》(附表4),提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注意事项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单位、个人变更应重新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第八条 已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应接受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使用、维护、管理统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 已经备案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应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1.提供虚假备案申请材料的;
2.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备案书的。
第十一条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或工程所在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11月28日公布的《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津防办〔2018〕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