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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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081C/2022-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防办规〔2021〕01号
主    题 :
人防\人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人防办关于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及直属单位: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防办规〔2021〕1号)因存在立法技术问题,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修改后的文件重新公布。

2022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及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防办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各类人防工程(含早期公用人防工程)及与人防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同其对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将巡查情况反馈区人防办,区人防办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巡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条  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人防办直管的公用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其他公用人防工程由区人防办按照属地原则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

(二)结建人防工程由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为项目投资人、使用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制度,区人防办要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岗位责任制度。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明确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护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使用管理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维护保养次数、时间和内容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并实施定期检查。    

(三)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护保养档案制度。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保养档案,对工程维护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

(五)问题报告制度。人防工程出现问题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区人防办。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国家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要求进行,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信息、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七条  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工程所在区人防办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八条  区人防办应当定期对辖区所有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防工程的防护安全和防护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人防工程是在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战备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十条  平时不使用的人防工程,要定期打扫,通风换气。长期封闭的工程,人员需进入时,应事先打开孔口进行足够的通风换气,经检查内部空气无害,方可进入,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孔口及其地面的附属设施,应有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雨水倒灌、倒塌、堵塞和毁坏,确保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第十三条  禁止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实施。

第十四条  不得在人防工程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外墙、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

第十五条  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第十六条 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七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如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应当向区审批部门报送改造申请书、改造设计方案和相关设计图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内部设施或者损伤防护性能。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内部装修,禁止使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明;电气设备安装应当按照防潮、防爆的要求,保障运行安全可靠,并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

第十九条  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内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设施。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使用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区人防办备案。

结建人防工程内的停车位,应当优先向全体业主开放,停车位可以面向业主和社会进行有偿租赁,租赁期限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人防工程内的停车位出售,附赠。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规划等原因,确需拆除的,由区审批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提供项目规划文件,拟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平面图、剖面图,补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或者补偿方案。1983年及以前建设的老旧公用人防工程确无平面图、剖面图的,由市人防办或者区人防办提供证明文件。

补建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区审批部门出具的补建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报区人防办。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拆除的单位必须按照区审批部门审批的期限和位置,予以补建。

拆除补建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予以补建,补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

确因下列原因无法补建的,经区审批部门批准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补偿标准交纳补偿费。

(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不适于修建的;

(二)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因地形的影响不能全部建于地下,不能满足修建结建人防工程设计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四)建设项目遇到已建成或需保留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整体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五)因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市政管线密集无法修建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地下室的;

(六)拟修建的补建人防工程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小于100米的;

(七)拆除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安排建设项目时,确需拆改人防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或者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需要报废的人防工程,投资人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鉴定报告到区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报废手续,报废采取封堵或回填等方式处理。

(一)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四)1983年及以前建设的老旧公用人防工程,如建筑结构和防护等级已不符合现行人防防护标准,且平时无使用价值的。

结建人防工程办理报废手续后由投资人负责报废处理,确保安全,所需经费由投资人负责。

投资人不明且危及地面安全的人防工程,由区人防办负责报废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用人防工程报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报废的人防工程,应从人防工程综合统计中核销,单独建立报废人防工程台账。对以封堵方式报废的人防工程,区人防办应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泄露人防工程秘密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防办规〔2019〕1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