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修订说明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按照十一届市委第八轮巡视五组对我办党组巡视反馈意见中提出的,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一系列问题的整改工作,结合《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贯彻实施的工作任务,对《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防办规〔2019〕1号)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2020年12月25日,征求16个区人防办意见建议,最终形成意见建议4条,采纳了其中2条,达成一致意见2条。
2020年12月25日通过市人防办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意见建议。
2021年3月5日组织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企业反馈无意见、建议。
2021年3月17日,征求市政务服务办意见建议,反馈4条意见,完全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部分采纳的条款为:我办征求意见的原文第二十二条“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提供项目立项、规划文件,拟拆除人防工程面积等技术材料,补建人防工程施工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或者已缴费完毕的补偿费票据。”,市政务服务办修改意见为“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提供项目规划文件,拟拆除人防工程平面图、剖面图,补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或者补偿方案。”我办修改为:“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提供项目规划文件,拟拆除人防工程面积,补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或者补偿方案。”部分采纳的理由为:早期人防工程(为1986年前的人防工程,共782个工程)没有平面图、剖面图,只有统计数据(位置、面积、所属单位),拆除单位无法提供这一要件,成为办事的堵点,故我办在《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防办规〔2019〕1号)中,将这一要件改为“拟拆除人防工程面积”,已经实施了1年6个月,区审批部门和区人防办没有遇到问题,办事的企业也没有意见和建议,实施正常,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破解办事堵点,故我办在此次修订中部分采纳。
三、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后,共28条,主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明确《细则》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细则》适用于本市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各类人防工程(含早期公用人防工程)及与人防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二是明确了本市范围内各类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管、管理责任划分。
(二)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结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办工作实际,明确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履行的五项制度。
(三)严格规范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管理。《细则》对人防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缴纳补偿费、人防工程报废的程序和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范。
四、评估论证情况
此次修改经市人防办法制部门和法律顾问予以审核,相关技术性规范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没有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