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国家人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人防工程设计中应选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
二、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应确保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安装到位。
三、在人防工程验收中应使用国家人防办配发的“手持式电子身份证阅读机”,识别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电子身份信息,核对防伪合格证,审查产品的真伪,严防假冒。
四、相关问题可咨询市人防办工程管理处(联系电话:24698751)。
五、本通知自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使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津防办〔2011〕47号)和《关于在人防工程中安装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津防办〔2011〕66号)即行废止。
2016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