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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使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和《关于在人防工程中安装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到期重新公布的说明

来源:市人防办 发布时间:2016-03-08 14:00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防办关于在人防工程中使用安装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

2011年天津市人防办颁布了《关于使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津防办〔2011〕47号)和《关于在人防工程中安装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津防办〔2011〕66号),上述文件将要有效期届满,现天津市人防办拟将两文件合并,重新公布,继续实施。

国家人防办为了提高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实现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平时安装,战时防护”的目标,颁布了《关于使用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国人防〔2011〕58号),要求对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进行更新换代。市人防办落实国家要求,出台实施两个文件,五年来,一方面建设单位在天津市人防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中,选用安装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实现了人防工程新老型号防化设备的更新换代,另一方面市区两级人防部门加强平时维护管理工作,保证了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处于良好状态。

由于全国各人防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自2011年3月起,就已按照国人防〔2011〕58号文件精神,全部停止生产老型号的过滤吸收器,目前市场上只供应RFP新型过滤吸收器,建设单位也只能有唯一选择,所以在上述两规范性文件到期之前,市人防办拟将两文合并,重新公布,继续实施。

本次起草《天津市人防办关于在人防工程中使用安装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的通知》,将上述两文件内容合并时,删除了津防办〔2011〕66号文件中第一条,即“对于设计选型采用老型号过滤吸收器,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改选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取消此条是因为经过5年执行期,这种情况已不存在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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