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做好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和各界人士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21年1月8日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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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充分发挥防空战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人防工程(含早期公用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对政策规范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同其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将巡查情况反馈区人防办,区人防办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巡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用人防工程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人防办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结建人防工程由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为项目投资人、使用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对使用管理单位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岗位责任制度。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据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护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使用管理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维护保养次数、时间和内容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并实施定期检查。
(三)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
(五)问题报告制度。使用管理单位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常情况,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要求进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和积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信息、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七条 人防工程投资人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工程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八条 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人防工程是在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战备设施。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十条 平时不使用的人防工程,要定期打扫,通风换气。长期封闭的工程,人员需进入时,应事先打开孔口进行充分的通风换气,经检查内部空气无害,方可进入,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的孔口及其地面的附属设施,应有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雨水倒灌、倒塌、堵塞和毁坏,确保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第十三条 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以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架设各种线路、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附近爆破、打桩和在工程顶部堆料。因城市统一规划和基本建设无法避开,确需埋设和修建时,建设单位应当约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制定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且不降低其防护效能。
第十四条 不得在人防工程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外墙、隔墙、门框墙、临空墙等处开孔。
第十五条 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第十六条 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第十七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应当向区审批主管部门报送改造申请书等相关技术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内部设施或者损伤保护性能。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内部装修,禁止使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明;电气设备安装应当按照防潮、防爆的要求,保障运行安全可靠,并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
第十九条 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内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设施。
第二十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位的,应当优先向全体业主开放,停车位可以面向业主和社会进行有偿租赁,租赁期限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人民防空工程内的停车位出售,附赠。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规划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当提供项目立项、规划文件,拟拆除人防工程面积、补建人防工程施工图或者补偿方案,经区审批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经批准补建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予以补建,补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申请拆除的单位必须按照区审批主管部门出具的补建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确因下列原因无法补建的,经区审批主管部门批准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补偿标准交纳补偿费。
(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不适于修建的;
(二)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因地形的影响不能全部建于地下,不能满足修建结建人防工程设计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四)建设项目遇到已建成或需保留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整体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五)因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市政管线密集无法修建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地下室的;
(六)拟修建的补建人防工程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小于100米的。
(七)拆除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安排建设项目时,应当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确需拆改人防工程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或者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需要办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投资人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鉴定报告到区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报废手续。
(一)人民防空工程因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四)1983年及以前建设的老旧公用人防工程,如建筑结构和防护等级已不符合现行人防防护标准,且平时无使用价值的。
经批准报废的结建人防工程应由投资人采取封堵或回填等方式处理,确保安全。投资人不明且危及地面安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工程所在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报废处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用人防工程报废所需经费列入公用人防工程产权隶属人防办财政预算并按照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要求办理核销手续。
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应从人民防空综合统计中核销,单独建立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台账。人民防空从综合统计中核销后,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继续履行对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和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未办理事前备案手续的,由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泄露人防工程秘密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形式:£日常监督抽查
£专项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 址:
法 人: 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管理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监督检查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被检查单位随同检查人员(签名):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
监督检查内容和情况 | ||
维护 管理 制度 |
1、维护管理制度:£有 £无 £有,不符合规定 2、定期检查、维护:£有 £无 £有,不符合规定 3、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有 £无 4、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 £有 £无 £有,不符合规定 5、灭火和应急预案: £有 £无 £有,不符合规定 6、人防工程档案建设: £有 £无 £有,不符合规定 7、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发生 8、专(兼)职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工作: £确定 £未确定 9、其他: | |
工程主体维护 |
1、结构: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2、内部环境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工程内外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无倒灌: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 |
防护设施维护 |
1、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2、胶条、密闭性:£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3、油漆层:£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4、金属件、及金属件启闭: £完好£灵活 £锈蚀 £不灵活 5、各种零部件: £完好£灵活 £锈蚀 £不灵活 6、扩散(活门)室: £无杂物£有杂物 | |
工程设备维护
工程设备维护 |
给排水 |
1、管道:£畅通£不畅通 2、冲洗阀、消防栓等各种阀门: £启闭灵活£无锈蚀£启闭不灵活£有锈蚀 3、消防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抽查部位 £完好有效£不完好有效 4、卫生设备:£清洁£无破损£不清洁£破损 5、排水构筑物(污水集水池、防爆化粪池、排水防爆波井): £管道畅通£无渗漏,£沉积物定期清掏 £管道不畅通£渗漏£沉积物未定期清掏 6、水泵及其动力设备: £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保养维修£清洁干燥 £无锈蚀£性能保持良好状态 £未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保养维修£不清洁 £不干燥£锈蚀£性能不能保持良好状态 |
通风空调 |
1、设备、外壳、各种配件漆面、各种橡胶件: £完好£不完好 2、密闭阀、自动排气阀等各种阀门: £无锈蚀£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有锈蚀£开启不灵活£关闭不严密 3、风机:£运行正常£运行不正常 4、除湿设备:£运行正常£运行不正常 5、进、排(烟)风口:£正常£不正常 6、操作和维护保养情况; £按照要求执行 £未按照要求执行 | |
供电及照明 |
1、设备:£运行正常£运行不正常 2、电器线敷设:£正常 £不正常 3、照明设备:抽查部位 £完好有效£不完好有效 4、应急照明:抽查部位 £完好有效£不完好有效 5、火灾报警系统: £完好有效£不完好有效 6、操作和维护保养情况; £按照要求执行 £未按照要求执行 | |
防汛设施 |
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不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