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国动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要求,经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沟通同意,《市人防办关于印发免收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津防办计〔2020〕2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天津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优惠政策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有关规定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继续按《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202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