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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国动办 发布时间:2024-01-31 08:44
政策原文: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年1月,市国动办重新颁布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总体考虑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和国防动员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记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优化平时使用备案流程,促进人防工程高效合理利用。

《规定》共十三条,对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作出系统规定。按照紧跟形势政策,优化制度流程,便于使用监管的原则,主要修改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备案机关名称。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机关调整为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因机构改革的需要,新调整设置的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国动办”)承接了原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全部职能,并新增了国防动员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等重要任务,旨在做好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构建国防动员新格局。

(二)新增“无法找到投资者的人防工程”的备案程序。《规定》第五条:“......无法找到投资者的人防工程,由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无法找到投资者的证明资料或承诺书,可不提供投资者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根据区国动办反馈及相关工作实际,在人防工程建设者因客观原因灭失或无法找到时,物业公司等人防工程的实际使用单位无法取得建设者授权。为确保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得到有效监管,达到掌握人防工程实际使用者实际情况的目的,无法找到投资者的人防工程,由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无法找到投资者的证明资料或承诺书,可不提供投资者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如人防工程使用权出现争议,可根据争议解决结果重新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不作为确认人防工程建设或使用者相关权益的依据。

(三)新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提示书》相关内容。《规定》第五条:“......颁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时,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可向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时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提示书》(附表4),提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注意事项和技术要求。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可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提示书》相关内容自行调整。”根据工作实际及相关意见反馈,为提升人防工程建设或使用者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意识和专业能力,在办理平时使用备案的同时,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提示书》。市或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可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提示书》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提示书》不具备强制性。

(四)明确人民防空行业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第六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之前列明的相关要求和禁止性规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相关要求由相关法规另行规定,在本规定中不再重复。

(五)明确生效时限。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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