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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市建委 发布时间:2020-08-06 14:05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前,我市印发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施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指出,营商环境就是竞争力,就是生产力,要把“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要求,近年来,我市不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方便企业、服务群众、降低企业成本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仍存在项目审批手续多、办事难、耗时长等突出问题。2018年5月,国家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6个省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的重大变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国清市长担任组长、湘军副市长任副组长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18个市级部门、3家公共服务企业集团组成的专门机构,统筹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市建委会同市审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着重就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瞄准难点、堵点,进行全方位改革。同时,充分借鉴厦门、沈阳等城市审批制度改革的先进经验,制定覆盖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及水利、交通、能源等工程领域的《实施方案》,先后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论证、备核审查后,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施方案》的工作目标

  《实施方案》要求,截至2018年底,建成以“政务一网通”为基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通过全面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放管服”改革和“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努力打造成国际一流,全国最优的建设管理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实现过程全覆盖。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审批全过程,涉及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二)分类管理项目。《实施方案》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及建设规模划分为六类: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除带方案出让用地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

  (三)精简审批环节。《实施方案》要求,一是凡无法律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和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对国家法律法规中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对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提请修改。

  (四)优化审批阶段。《实施方案》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按照项目不同类型,实行分段审批、并联办理、交叉进行、告知承诺、容缺后补、以函代证、限时办结。

  (五)转变管理方式。《实施方案》明确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的权限,凡是能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申报提供,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强化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

  四、统一审批流程

  原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复杂,涉及部门众多,审批效率低下,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较为突出,给企业和市民带来不便。究其原因就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不规范、不科学、不统一,前置审批、串联审批事项繁多,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通过实施卓有成效的改革方式,彻底改变过去串联审批、多头审批的固有模式,打破部门之间制度藩篱,重新搭建工程建设项目科学规范的审批流程,全面提高工程建设审批效率。《实施方案》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消防和人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实施方案》明确,每个审批阶段要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协同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同时,考虑到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工程类型、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等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的工程审批事项存在差异,《实施方案》在现有审批制度基础上,还进一步分类细化审批阶段各种事项,积极构建流程最优、用时最短、办事最快捷的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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