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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 政策解读

来源:市人防办 发布时间:2020-10-28 08:42
政策原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10月25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总体考虑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立足人防“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人防“放管服”改革,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强化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依法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

《规定》共分五章三十三条,对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作出系统规定。按照举一反三、建章立制要求,合理配权,堵塞制度漏洞,主要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职能使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对人防系统开展调查整顿的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各环节。

(二)建立全过程留痕和回避制度,明确禁止行为。《规定》着力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推行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和回避制度,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友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严禁参与人防工程建设和项目招投标,严禁借人防工程项目谋取私利,明确了工作人员的九类禁止行为。

(三)严格规范公用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收入管理。《规定》从根治人防工程管理体内循环问题入手,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明确公用人防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纳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设备、材料和服务采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涉密政府采购规定,平时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严格规范人防工程缴费条件和建设审批管理。《规定》突出人防工程“以建为主”,从严把握管理标准,逐项规范可不修建结建人防工程需要缴费的具体情形和减免条件,明确了结建人防工程的审批、审图、验收和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等程序以及各方责任。

(五)加强对已建人防工程维护、拆除、报废监管。《规定》强调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享有使用收益权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同时,加强对已建人防工程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与维护、平战转换和改造、拆除、报废行为,明确人防主管部门职责,最大限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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