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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市人防办 发布时间:2018-11-27 13:59
政策原文: 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是强化人防工程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是工程竣验合格后转入平时使用维管阶段的第一步工作。工程所在地的区人防主管部门以办理平时使用备案为起点,开始履行监管责任,以备案抓住管理源头,抓住使用人这一监管对象,对工程的使用维护实施规范管理,有效解决由于当前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致使维护管理责任难以落实的难题。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4年3月1日,经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修订出台《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目前市人防办已对该文件进行重新修订。

二、为落实《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各区人防办及有关单位做了哪些要求。

答: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4年1月28日下发《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区人防办,市人防办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全面落实《规定》要求。

一是紧密结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做好新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

市人防办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是人防工程建设阶段的结束标志,平时使用备案是人防工程管理阶段的开始标志,二者依靠竣工验收中的“现场检查”确认环节来实现无缝衔接。这一环节中,市人防办会通知区人防办到现场检查接收工程,区人防办在做好竣工验收主要工作的同时,以此为接入点,向建设单位宣传《规定》相关要求,做好平时使用备案所需信息的收集和《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的填写等工作,建立起工作联系渠道,保证每个新建工程都要办理平时使用备案。

二是紧密结合人防工程达标挂牌管理,做好已建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

自2013年开始,我市一直坚持全市人防工程的维管达标挂牌工作。各区人防办在达标挂牌过程中对区域内人防工程现状进行核查,落实对已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备案工作,了解真实信息。同时加强平时使用备案的行政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的意义。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十分重要,《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统一调配使用。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功能和战时使用。保持人防工程状态完好,保证战时发挥最大效能,同时在平时使用中发挥最大效益,是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的意义所在。

四、此次修订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此次修订,一是在我市 “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最大限度减少备案提供要件,备案人不再需要提供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方案和竣工合格证明文件,能够内部流转的材料坚决不向备案人索取,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二是突出对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的保护,不再对平时使用的用途和设备进行记录。三是不再收录一些对区人防办和相关单位的内部规范要求,使《规定》更加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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