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防办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津防办〔2018〕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天津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有关精神,推进天津市人防系统 “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升人防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服务环境,按照人防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两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负责推动落实人防系统“一制三化”改革工作。
第三条 将市、区两级涉及人防行政审批的所有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一制三化”改革。
第二章 深化“五减”改革
第四条 减事项。取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防空地下室)许可,推行市审批办牵头的内部协作、规划部门征询人防部门机制,采取与建设单位签订告知承诺书的方式完成防空地下室前期工作;取消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拆除、迁建许可,确需拆除的,由警报点管理单位告知本区人防主管部门,由人防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拆除、迁建。
第五条 减材料。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申报材料整合为2个;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减少至3个;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申请材料减少至3个。办事提供的申报材料减少30%以上。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许可事项中,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为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减环节。取消人防主管部门审核防空地下室扩大初步设计文件环节,实行联合审图机制,将防空地下室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事项,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联合勘验,完成竣工验收。
第七条 减证照。按照“一制三化”改革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和防空防灾警报设施拆除、迁建许可予以取消。
第八条 减时限。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全部压缩到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就近办、网上办、一次办”
第九条 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网上申报审核通过的,实行“马上办”,即来即办、立等可取,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推行“就近办”的审批模式,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办”。全部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zwfw.tj.gov.cn)办理。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推行“一次办”。充分发挥线下实体大厅和网上审批大厅的融合作用,运用EMS快递业务,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
第四章 全面推行承诺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推行承诺审批制度,即3项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人防工程改造、拆除许可;2项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五章 推行审批服务标准化
第十四条 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即3项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许可;2项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操作规程总则,逐一梳理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60个要素,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办事要件标准化、办事流程标准化、办事结果标准化,实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
第六章 试行“无人审批”
第十五条 人防部门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前不具备“无人审批”条件。
第七章 取消各类证明
第十六条 将防空地下室建设中所需建设用地内现有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证明、竣工验收中所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确认意见、平时使用备案中所需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全部取消,改由人防部门之间内部流转。
第八章 着力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开通网上申报办理功能,网上可办率100%;实现通过EMS快递服务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实现“最多跑一次”。积极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九章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第十八条 人防所有事项中不涉及此事项。
第十章 优化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
第十九条 实施部门内部协作,优化规划征询机制,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区两级规划部门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平台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信息推送至市区两级人防部门,征询人防部门意见(按照市区两级投资主管部门项目立项层级,分别征询市区两级人防部门意见),将建设项目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函复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将人防意见通过平台推送回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反馈至建设单位协助人防部门落实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人防部门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将结建人防工程的配建位置、应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用途、平时用途等具体建设要求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金额等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承诺在施工图设计中严格落实或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条 开展联合审图。将防空地下室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将符合深度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天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送审图机构审查,实现“一类机构、一个标准、一次审查、结果互认、多方共管”的改革目标。
第二十一条 实行联合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人防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统一现场查验,按照“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同步完成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向审批部门反馈并由原审批机关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章 规范中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依据《市建委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图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建设〔2018〕439号),对人防施工图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二章 建成统一政务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将所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天津网上办
事大厅,实现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与人防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过数据信息的共享交互,实现业务协同办理,办件评估考核、结果整合共享的目标。
第十三章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
第二十五条 人防所有事项中不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
第十四章 实行企业和群众诉求“一号响应”
第二十六条 协助便民专线业务人员在人防相关业务上及时受理各类诉求,提高投诉处理水平,强化运行综合保障,实现企业和群众诉求“一号响应”。
第十五章 加强政务服务大厅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事项、人员、权限“三集中三到位”的原则,做到同级事项全进入,实现“只进一扇门”。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现 “一窗受理”。加强窗口服务作风和窗口服务人员业务能力建设,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倾注感情办、尽心竭力办、痛痛快快办”,并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考核。强化窗口作风管理教育,落实服务人员20项守则,践行服务承诺,实行首办负责,首问负责,全面推行微笑服务,高效办事。
第十六章 推进其他领域改革
第二十八条 人防所有事项中不涉及不动产登记、金融融资、
办税业务、进出口贸易业务、水电气暖供给业务、企业成本问题。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