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军事设施法定内涵
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通报了广西、河南、湖南等地军事设施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涉及“深化军用机场净空保护专项监督”等内容,引发社会各界进一步关心支持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想要“护其形”,先要“识其神”。只有准确理解军事设施的法定内涵,才能更加有效地依法开展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根据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各类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等。
在上述定义中,“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体现了军事设施的主要功能和根本属性。这里的“军事目的”,主要指围绕军队作战或作战准备进行的军事活动,同时也包括非战争军事行动,如军事演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此外还包括高精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这个定义是对军事设施特点规律的深刻揭示。人类历史上,有了军事活动,就有了相应的军事设施,古代的“营盘”“城池”“要塞”“栈道”“壕沟”等,都属于军事设施的范畴。我国的万里长城就是非常典型的古代军事设施。随着军事技术不断进步和作战样式、规模的演变,军事设施种类日益丰富、数量不断增加,但其基本属性——“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从未改变。
按照“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这一基本属性对军事设施进行界定,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这类设施的建设与保护状况,直接关系到军队战斗力的保持与发挥,关系到军事行动成败和战争胜负,“枢纽在方寸,运化斯为基”,需要采取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特殊措施和办法加以保护,保护标准普遍高于严于一般国防设施。
一些国家对于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规行为的处罚非常严格,处罚力度明显大于一般违法行为。如美国对擅自进入海军舰船保护区、安全保护区、限制海港区的人员,分别判处6至10年的监禁。法国法律也规定:未经许可,非法进入军事区域者,处1年监禁和15000欧元罚款;以损害国防为目的,阻碍军事设备正常运转者,处以5年监禁和75000欧元罚款。
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在陆地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采取的防护措施不足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或者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地有关部门可以在共同划定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在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二是对军事设施采取特殊措施和办法加以保护,往往意味着对组织和公民正常经济、社会活动的强制性规范和限制。把只有“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纳入军事设施范围,既能够突出重点,又可将强制性保护措施限制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减少对组织和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使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得以兼顾。
三是“直接用于军事目的”并不否定军事设施间接或者同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些军事设施不仅可以用于军事目的,而且也可以兼顾经济建设和民生需要。如某些军队管理的机场,在不影响军事功能发挥和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军民合用方式运行,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和价值。
从功能属性上讲,与军事设施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是国防设施和军队生产生活设施。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用于国防目的的各类工程建筑及设备的统称,既包括各种军事设施,又包括由政府系统建设管理的防护工程、普通军工生产设施、面向社会开放的国防教育设施和能够发挥国防功能的民用交通、通信、物资储备设施等。可见,军事设施属于国防设施,但并非所有国防设施都是军事设施,只有“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才属于军事设施的范畴。
军队生产生活设施,是指由军队管理和使用,用于服务保障部队日常生产生活的基础设施,如部队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工厂、宾馆、招待所、幼儿园等。这类设施虽然由军队管理使用,但并非“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也就不是军事设施。
从产权属性上讲,与军事设施相关联的另一个概念是军产。军产,是管理使用权限归属军队的国家资产。显然,归地方管理的军事设施不属于军产。如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重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设施,虽然符合“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这一基本属性,可纳入军事设施范畴,但不是军产。
同时,并非所有军产都是军事设施。如军队生产生活设施属于军产,但不属于军事设施的范畴。也就是说,在产权归属上,军事设施可以是军产,也可以不是军产;军产中既包括军事设施,也包括非军事设施。问题的关键在于,军产是否具有“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属性。具有这一属性的军产,则可纳入军事设施的范畴;否则,不能称之为军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