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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紧急状态的应对机制

来源:本网采编 发布时间:2015-09-16 10:53

  国外政府紧急状态的应对机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机构设置机制。处理紧急状态的机构有综合性的协调机构和专门的处置机构两种。前者如美国的“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恐怖活动对策委员会”作为政策协调机构,由国务院领导,国家安全会议、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国防部、联合参谋部、财政部、交通部、司法部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一旦政策确定,则由各个部门分头执行。后者如法国巴黎的警察指挥中心、美国的特殊武器战术队、德国的第九边防警察大队等。有时,政府还成立临时机构,例如1988年英国政府为处理球迷骚乱而成立“紧急内阁委员会”。这些机构的特点是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快速反应和有效控制的能力,其日常的分管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情报收集系统和教育培训系统、拟定立法草案和实施具体应
对措施等。
  2.政府紧急权机制。紧急权是指主管的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下采取应对措施的权力,从主体来看,国家元首、议会、政府及其部门、军队、司法机关、地方政府机关等都享有一定的紧急权。例如,美国《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国际经济紧急权力法》均授权总统行使紧急状态宣布权;法国《紧急状态法》第2条规定部长会议宣布紧急状态,第8条规定内政部长可以命令关闭紧急状态区域的剧场、酒店和公共场所,第12条规定了军事法庭受理有关的重罪或者轻罪案件。从内容来看,德国联邦基本法的规定比较全面。该法第115a条授权联邦政府、联邦议会和联邦总统分别行使请求权、决定权和宣布权,第115b条规定防御状态时期由联邦总理行使指挥权,第115c条授权联邦议会的特别立法权(包括在防御状态时期共同行使州议会的立法权,发布与基本法不一致的部分法令),第115d条规定缩短立法程序,第115g条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不受影响,第115h条规定总统、议会和法官的任职期限的延长,第115i条规定州政府的紧急权,第115j条规定了有关法律和命令的效力中止等。
  3.临时应对措施机制。临时应对措施因紧急状态的具体情形不同而实施机关各异,主要有:(1)公民权利限制。学理上称为紧急失权制度,即在发生紧急状态时,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受到比平时严格的限制,包括禁止迁徙、出境、集会、游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自由等。例如,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48条规定联邦总统在宣布戒严时可以宣布停止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西班牙宪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在依法宣布紧急状态时本法规定的部分公民权利中止。由于公民权利限制措施可能被国家机关滥用,法律往往设置人权保障的最低标准,例如,西班牙宪法第55条第3款规定,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人格尊严、学术自由、家庭生活、受教育权利等,并且规定滥用这些措施要追究刑事责任。(2)戒严和宵禁。是指政府动用军事力量实施的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紧急管制措施,包括禁止公民进入公共场所、实行通行证制度、断绝交通等,属于最为严厉的军事或者准军事管制措施,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此都有规定。(3)动员和征调。动员是指政府号召全体公民共同努力处理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战备、救灾抢险等紧急状态的措施;征调是指政府强制有关公民有偿提供一定劳务或者财物的措施。世界各国的法律对此都有规定。 (4)其他紧急措施。例如实施必需品供应、改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计划、加强或者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限制交通、禁止妨害局势正常化的社团活动、限制通信、加强舆论监督等。法国《紧急状态法》第8条至第11条、前苏联《紧急状态制度法》第4条对此都有详细的规定。

来源:信息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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