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应急管理经验及启示
西方发达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已经着手打造自己的应急管理机制。经过多年探索,大都形成了适应本国需要的运行良好的应急管理体系,积累了包括应急管理法规、管理机构、指挥系统、应急队伍、资源保障和信息透明等领域的丰富实践经验。
一、具有执行力的应急管理机构
发达国家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上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建立综合性强的应急管理机构,实行集权化和专业化管理,统一应对和处置危机,代表国家有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如,美国的国土安全部和联邦应急管理局、俄罗斯的联邦紧急事务部、日本的中央防灾会议等都是高度集权的专业化应急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实行分权化和多元化管理,在应急管理中实行多部门参与和协作,代表国家有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如,英国应对具体灾难一般由所在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处理;德国应急管理机构由多个不同部门协作组成;澳大利亚应急管理以州为主体,分联邦政府、州、地方政府三个层次。
二、法律法规完备
实践证明,将危机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有利于保证突发性实践应急措施的正当性和高效性。美国在重大事故应急方面,已经形成以联邦法、联邦条例、行政命令、规程和标准为主体的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美国联邦应急救援法案》、《紧急状态管理法》和《国家突发事件管理系统》是三部最主要的法律。日本到目前为止,共制定有关应急管理(包括防灾以及紧急状态)的法律法规227部,日本的防灾减灾法律体系是一个以《灾害对策基本法》为龙头的相当庞大的体系,有基本法、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相关法、灾害应急相关法、灾后重建和恢复法与灾害管理组织法等5个类型。
三、媒体积极介入
媒体积极介入是公共危机管理的关键。英国要求有关政府机构在平时必须做好准备,把配合媒体作为应急反应计划的一部分进行讨论和演习,并任命受过专业训练的新闻官员负责媒体事务,甚至要求电话接线员也必须清楚知道在接到媒体询问时应该怎样回答。德国政府要求政府公务员自觉遵守“回答传媒提出的每一项问题”的法则,形成为传媒服务、为公众服务的传统。日本在1961年制定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中就明确日本广播协会属于国家指定的防灾公共机构,从法律上确立了公共电视台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地位。
四、国民危机意识得到强化
国民危机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政府危机管理的效果。许多国家不惜花费巨资对国民进行经常性的危机意识教育和培训。日本政府出版各类应急知识出版物,从幼儿园开始培养国民的防灾意识、传授急救知识和逃生要领。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了全国灾害管理学院,培养危机管理的专业人才,向每户居民邮寄反恐资料,指导人们如果应对恐怖事件。德国政府利用“危机预防信息系统”(DENIS)向人们集中提供各种公民保护以及危机情况下自我保护的知识。
五、应急保障完善
美国的《国家应急预案》明确了联邦政府机构和红十字会的资源保障任务、政策、组织构成和职责。联邦应急管理局通过实施“e-FEMA”战略,建立了应急信息系统层次结构模式,联邦应急管理局通过资助方式推动其应急管理计划,其各项资金的使用有严格的审计制度。欧洲多国设立了国家紧急救援训练基地或培训中心,形成完整的紧急救援教育和培训体系。德国备有海陆空全方位立体设施,如,直升机、救援艇、消防车、救护车和完备的信息系统等,精良和先进的技术装备是救援成功的重要保障。
来源:社会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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