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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紧急救援管理工作简介

来源:本网采编 发布时间:2014-05-23 08:46

  实施地震紧急救援,具有政治性强、实效快、影响大的特点。同时可以有效减轻人员伤亡,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迅速安定民心、稳定社会和重建家园。

  世界上一些地震国家,如美国、俄罗斯、日本、士耳其、新西兰等从20世纪中期就陆续出台了有关灾害救援方面的法律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国家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管理体系、地震应急预案在不断完善,地震灾害救援组织在国际上的影响越来越大。这些国家的灾害紧急救援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体系,地震灾害救援队和基地的建设,救援人员培训,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与应用,在参与国际灾害救援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等,对我国防震减灾“三大工作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和推动作用。
   国外紧急救援管理工作现状
  世界上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的紧急救援管理,是设立专门机构对自然灾害、技术灾害和民防事务实行统一指挥与协调。
   美国
  美国紧急救援管理体系分为联邦与州两级。联邦政府制定国家减灾计划、联邦政府灾害响应计划和联邦政府灾害援助计划,国会专门制定了关于授权和规定联邦政府提供灾害救援的救灾与紧急援助法规。联邦政府灾害响应计划将联邦政府机构的资源划分为12个不同的应急支援职能,对应每一个职能都指定了一个主要负责机构及若干辅助机构,制订了各机构的具体责任范围和响应步骤。实施程序是:一旦发生灾害,地方首先做出响应,县市政府进行自救;能力不足时请求州政府支援,州政府调动州内资源提供援助;当州政府的能力也不够时,州长可请求联邦援助;总统依据有关救灾救援法规宣布重大灾害或紧急状态,并指定联邦协调官;联邦协调官与州协调官联合成立灾害现场办公室,在应急响应小组的协助下,实施应急支援职能,调动和提供联邦救灾资源;协调官协调不了的问题交由国家应急支持小组和国家灾难性灾害响应小组决定。美国紧急救援管理的最高行政机构是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由国家消防管理局、联邦洪水保险管理局、民防管理局、联邦灾害救济管理局和联邦防备局等机构合并而成,主要负责联邦政府对大型灾害的预防、监测、响应、救援和恢复工作。紧急事务管理局在全国常设10个区域办公室和2个地区办公室,每个区域办公室针对几个州,直接帮助各州开展救灾和减灾工作。紧急事务管理局组织建立和管理28支城市搜索与救援队,其中有2支国际救援队,分布在美国16个州和华盛顿特区。“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已建立国土安全部,将海岸警卫队、海关、移民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及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等22个联邦机构十几万职员纳入国土安全部中,以保证对紧急情况迅速有效地做出反应。
   俄罗斯
  俄罗斯的紧急救援管理机构是民防、应急与减灾部(简称紧急状态部),主要职能是在继续防护大规模战争攻击的同时,加强水灾、火灾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灾难性工业事故等人为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全面负责自然灾害社会经济影响的调查统计、现场救援、恢复、重建及国际救援等工作。紧急状态部下辖联邦紧急状态行动指挥中心,该中心内设民防与灾害管理研究所和救援培训中心即“179部队”,并在莫斯科、圣彼德堡、顿河罗斯托夫、萨马拉、叶卡塔琳娜堡、诺瓦西比斯克、契塔和卡巴洛夫斯克分设8个区域紧急状态行动指挥中心及8支专业救援队伍。地方的紧急救援管理机构按行政区划逐级分设。救援队伍建设实现了救援力量主体的专职化、专业化和军事化,如179救援培训中心,辖有救援、空降和防御部队,以及生化防御、生命保障、扫雷、警卫、医疗救援、警犬等11种专业分队和3个汽车分队。
   日本
  日本是世界多地震国家之一,但不是受灾最重的国家,通过不断总结抗震救灾的经验教训,日本建立了行之有效的紧急救援与防灾体系。这一体系是以防御地震为主的各种自然灾害为目标的。1978年2月公布了《大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草案,并于当年12月14日开始执行。
  日本中央防灾会议是推进综合防灾工作的最高决策机关,会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下设专门委员会和事务局,主要任务是贯彻灾害对策基本法,并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制定各种对策,设立必要的行政机构,确定全国性防灾规划及体制。中央防灾会议的办公室(事务局)是1984年在国土厅成立的防灾局,局长由国土厅政务次官担任,副局长由国土厅防灾局长及消防厅次长担任。主要任务是:推进灾害对策,如大地震对策、城市防灾规划和火山对策、土砂灾害(滑坡、泥石流等)对策等的实施,负责中央防灾无线通信网及防灾费用的分配等;在灾害应急反应方面,协调各部门应急反应,设立紧急灾害指挥本部(本部长为总理大臣)、非常灾害对策本部(本部长为国务大臣),主持各省厅(部)的灾害对策联络会议,派遣中央政府调查团,设立地震灾害警戒本部等。各都、道、府、县也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挂帅,成立地方防灾会议(委员会),由地方政府的防灾局等相应行政机关来推进地震对策的实施。许多地区、市、町、村(基层)一般也有防灾会议,管理地方的防灾工作。各级政府防灾管理部门职责任务明确,人员机构健全,工作内容丰富,工作程序清楚。
  日本十分重视防灾训练。1971年,中央防灾会议决定每年在关东大地震纪念日(9月1日)举行全国性综合防灾训练,目的是提高国民的地震意识,检验中央及地方政府有关机构的通信联络和救灾、救护、消防等各部门间的运转协调能力,并对各类人员进行实战训练。重点训练政府对防灾机构工作人员及各类救灾人员,包括自卫队和消防厅等的领导指挥能力。
日本深受地震火灾之害,因此十分重视这个问题,建立了火灾蔓延预测系统,制定了防止地震火灾的具体对策,包括食用油起火、煤油炉起火、化学药品起火、液化石油气起火和危险物设施起火的防火对策。
   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
  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3国的紧急救援管理,均颁布实施了《民防法》,形成了统一的综合的紧急救援管理体制,并随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紧急救援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正在形成横向与纵向一体化的紧急救援管理体系。如新西兰救援管理体制有3个层次:国家为民防与应急管理部;地区为应急管理委员会;市为应急管理委员会。3个层次的机构均隶属相应各级政府。在处理灾害时,各级政府的灾害协调小组到民防与应急管理部联合办公。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紧急救援管理体制大体一致,国家层次的管理是提供指导,开展部门间协调并制定技术标准;州(地区)以下层次是在国家应急部门指导下,编制规划、计划等具体应急方案并负责实施。
   欧洲国家
  欧洲一些国家的紧急救援管理,均设有国家紧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综合管理国家紧急救援工作,除瑞士设在外交部外,其他几个国家都设在内政部。如:瑞士外交部的发展与合作司、荷兰内政部的消防与灾害反应司、德国联邦内政部的组织管理、信息技术、地方政府工作及民防司、法国内政部的民事安全与保护总局。欧洲各国救援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如法国还颁布“法国地震救援法”、“自然灾害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欧洲各国紧急救援指挥协调体系健全,各国均建立了国家级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多数国家设有多个区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地方按行政领导体制逐级分设。欧洲各国专业救援队伍设置是按照可控制区域、行政区的救援能力来考虑的,救援队多数建在军队或消防队中。紧急救援实行专业组织和志愿者相结合。欧洲国家的紧急救援教育与培训已形成完整体系,各国均设立了国家紧急救援训练基地或培训中心,著名的有荷兰国际紧急救援技术中心,承担城市紧急事务处理和救援培训任务,建有专门的高等学府和研究中心,培养高层次救援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
  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已基本建成完善的紧急救援体系,先进的紧急救援管理、强大的应急反应与处置能力,体现了政府管理的高效能和政府对于生命的高度重视,已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些对建立我国紧急救援体系有着重要借鉴作用。
来源:地震志愿者防灾减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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