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兼顾平战两用功能,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在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时,原则是不能损害或降低战时的防护功能。具体来说,不能拆除或破坏人防防护设备,不能在设备房间中堆放杂物或危险品,不能在人防防护结构上进行穿墙、打洞等破坏人防工程整体气密性的行为。在利用过程中,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希望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的,要事前向属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保证降低和影响人防防护效能的设计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