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未对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的使用期限作出要求。
但如果备案书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根据《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单位、个人变更应重新办理事前备案手续。”依据《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