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未对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的使用期限作出要求。但如果备案书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根据《...[查看更多]
答:可以致电属地各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查询附近的人防工程。目前,市国动办正在开发“人防智能导引”系统,该系统可通过手机定位查询附近的人防工程,并提供导航服务。预计年内发布,可登录“天津国防动员”微信公...[查看更多]
根据机构改革情况,新调整设置的市(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动办)承接了原来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全部职能,并新增了其他重要任务。现在,市国动办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工作的管理,以...[查看更多]
无法找到投资者的人防工程,由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无法找到投资者的证明资料或承诺书,可不提供投资者授权办理备案的委托书。[查看更多]
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争议的解决结果重新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不作为确认人防工程建设或使用者相关权益的依据。[查看更多]
重新修订的《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管理规定》(https://gfdy.tj.gov.cn/zwgk/zcfg/zcwj/rfbzhengcewenjian/202406/t20240614_6652465.html),增加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提示书》,上面写明了人防工程维...[查看更多]
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使用、维护、管理统一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维护管理。[查看更多]
本市公民有保护防空警报设施的义务,有接受防空警报信号的权利,有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查看更多]